注意了这十大项费用的计提不得税前扣除!

  2024-02-28 OB体育app下载

  导读:日前,《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可能很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相当多疑问,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只是提取了福利费但没实际发生,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今天中申咨询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一下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题一:我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请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不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投资所需成本只能于处置时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二:我企业去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比较久,请问去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纳税调增。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答复: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依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做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12个月内进行”。

  问题四:去年12月份计提了60万元工资,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60万元工资是不是能够税前扣除在2020年度?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五:去年计提的费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取得发票,是不是能够税前扣除在2020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做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七: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问题八:2019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问题九: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19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2019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

  2020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十:2020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对公司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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